董事可以由企业担任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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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会,是公司(企业)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全体股东组成,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等。 我国《公司法》规定,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,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;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,由股东会负责。董事会是公司(企业)内部治理结构中一个很重要的部门,直接对股东大会(股东会)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
在具体执行过程中,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,由于规模较大、机构较复杂,通常都设立由5人或9人组成的董事会,分别称为董事会秘书、审计委员会、战略委员会等,负责公司整体的管理与运作。而对于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,因为结构比较简单,一般没有设立董事会而代之以执行董事一职,同时设置监事会来监督公司的运营。

因此从这一点上讲,你作为总经理同时兼任董事,是没有法律或者工商登记方面障碍的(虽然理论上讲董事不得兼营与管理阶层职位,但我国目前对此并没有严格限制)。 但是,如果你是以个人名义投资并与他人成立有限公司的话,则存在一定的风险。根据《公司法》第61条之规定,董事不得担任财务总监(会计负责人)。否则,该任命无效。

这是因为,董事会负责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,而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对公司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。如果允许董事长兼任财务总监,就会使得公司内部的相互制约机制不复存在,从而给不法商人以可乘之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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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现行公司法中,“董事应当是自然人”这一限制在立法中予以了明确。明确“董事应当是自然人”的立法意图,是为了避免出现公司为自己公司的董事,并通过自己为董事而实现对本公司的实际控制,实质上架空股东会等结果的出现。

作为限制“法人董事”作出的上述立法表述,其实质限制是限制“本公司以外的法人”不得为本公司董事,但公司设立其他公司的,分公司以外的子公司可以在本公司担任董事,而且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,可以在母公司担任董事。基于此,现行公司法中“董事应当是自然人”中“人”是包括“分公司以外的”子公司在内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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